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以辽宁省为例
Data(s) |
01/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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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mo |
由于大部分集体山林由集体统一经营,存在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林农作为集体林业经营主体的地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为解放林业生产力,就迫切需要对集体林权制度进行深化改革。为此,辽宁省自2005年3月1日在本溪市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至11月份在全省推开。目前辽宁省林权改革的主体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工作的重点已经转向了配套改革。 本文采用问卷调查、专家座谈、统计资料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从林农家庭尺度入手,分析了改革对当地居民和社会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了辽宁省各种改革经营模式的特点;综合当地政府、金融、协会等机构在技术、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撑,将尺度上推到区域尺度,分析了林权改革后林业产业的发展进程,为产业集群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建议;分析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和优化对策,从而为各方面利益关系的梳理和林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建议。 结果表明,改革工作已取得一定积极成效:1)林权改革有效激发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加速了林业投资。从2005年开始林业投资额增速明显加快,尤其是2004-2005和2007-2008年间,增长率分别达到了75.88%和39.42%。2)促进了林业增收。2004年后林业收入增长明显加速,尤其是2007年林业收入增长幅度达到57.44%。3)促进了林农就业。90.42%的林农表示从事林业生产的劳动时间有所增加。从2006年开始,外出务工人员增长率明显放缓,研究区在2005-2008年共有9.85万外出务工林农返乡务林。4)促进了当地公益事业的发展与社会和谐。辽宁省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占林权改革直接经济收益的9.30%;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促进了农村民主进程、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5)“林权交易中心”成立后,林权交易蓬勃发展,联户经营的林农户数和林地面积分别占调查总数的14.65%和25.44%,从而为林业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6)根据各地的资源特点,改革发展了不同特色的经营模式。辽东以抚顺、本溪、丹东为代表,主要经营模式有林下参、五味子、细辛等中草药,红松果和核桃等经济林,山野菜,柞蚕,用材林,鹿业养殖等;辽中以铁岭为代表,主要经营模式有中草药、山野菜、榛子和梨等经济林等;辽西以朝阳为代表,经营模式以山杏、大扁杏、大枣、梨、桃、苹果等经济林为主。 但在改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由于利益分配等的不同,不同利益主体对林权改革的关注和认知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差异可能影响林权改革工作的推进。2)许多林农即使获得了林业资源的经营权,自身也难有财力支撑其经营投入,林权改革工作资金缺口大。有林业贷款的林农仅占调查总数的15.71%,而最近几年有林业贷款意愿的林农却占调查总数的32.95%。3)在金融借贷、林业保险和生态补偿机制、法律规章制度、协会等合作机制等方面,改革配套措施进展缓慢。4)市场培育和产业发展太慢。仅有34.97%和88.56%的林农和林业工作人员表示对当地林产品的市场走向有所了解,且其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往往比较简单和模糊,远远不能准确、及时和充分满足市场需求。5)林业部门职责转变太慢。林权改革前后,林农从林业部门获得的主要服务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针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只有适时跟进配套改革措施,采取有效方法和机制梳理各方面利益关系,才能实现林业的大发展。 林权改革突破了林业发展长期以来的体制障碍和产权禁区,实现了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的分离,对林地资源、农村就业和经济、产业发展、生态安全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加强对林权改革的长期监测和持续评价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
Identificador | |
Idioma(s) |
中文 |
Fonte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以辽宁省为例.肖泽忱[d].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2009.20-25 |
Palavras-Chave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辽宁省 #林农 #林业工作人员 #社会 #林业产业 #经营模式 #制约因素 #对策建议 |
Tipo |
学位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