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区区十七万元成为社会进步的推动费——许霆无罪以及许霆案正确判决的深远意义


Autoria(s): 朱如曾
Data(s)

15/04/2008

Resumo

《羊城借记卡章程》第4条规定,密码相符的交易"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本文证明这一交易规则是在广州市商业银行充分考虑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时有出现异常的可能性后慎重制定的,因此,根据本交易规则,ATM 出现异常情况时取款的合法性是银行的意愿和许诺。许霆在明知 ATM 有问题的情况下,连续多次提取银行款项,这并不违反银行和 ATM 公司的本意,根本不是什么秘密窃取,因此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批驳了关于许霆有盗窃罪的几种典型的论据。宣判许霆无罪,是对作为现代社会根本特征的契约的严肃性的一次伸张,这将大大地引起全社会的反思,起到促进公民社会进步的作用。

Identificador

http://dspace.imech.ac.cn/handle/311007/41434

http://www.irgrid.ac.cn/handle/1471x/6050

Idioma(s)

中文

Fonte

西部法学评论.2008(2): 12-14

Palavras-Chave #许霆 #盗窃罪 #银行卡 #交易规则 #契约 #公民社会
Tipo

期刊论文